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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分公司必须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2021-10-09 14:30:43

而且分公司在不同的省市,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由总公司按规定申报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清算、财务划转。


因此,除另有规定外,总行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即使你的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需要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居民企业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是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企业应当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征收清算、财政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行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类管理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在当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抵减后,多退少补。


(5)财政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核定的系数,定期调整拟从缴入中央国库的合并企业所得税向地方国库分配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