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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21-10-09 14:30:49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那么税款什么时候结算呢?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分次扣缴税款;需要结算支付的,应在取得收入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结算支付。扣缴和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末或者季末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结算和支付应在次年3月31日之前进行。


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的结算和缴纳有哪些情况?


新税法颁布后,居民个人应每年对其综合所得征税。为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工资性收入扣缴法,实行累计扣缴法,使大部分单一工资纳税人的日预缴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保持一致,免除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如果在预扣环节难以准确预扣税款,如多次收入、年中扣除不足等,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两个以上地点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进行结算缴纳。


2.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四项综合所得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年收入总额超过6万元的,还应当结算缴纳。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应予结清。


4.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的,可以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