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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增值税需要计提销项税吗?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稳岗补贴等政府补贴是不征税收入,用这个稳岗补贴专项资金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不计提销项税和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获得稳定后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收入,为全部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并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的以外,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
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收入视同不征税收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所得税被视为不征税收入,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的费用。但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形成的合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