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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补贴分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房租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推动创业就业补贴
2000-30000元
在本市开办企业中由法定劳动年龄人员(含深圳市户口和非深圳市户口)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就业人数(已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就业驱动就业补贴。含3人(含3人)以下的每人补贴2000元;招聘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高于3万元。
初创企业补贴
1000-10万元
在本市开办初创企业的个体户企业家,自取得商业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以上,可申请创业企业补贴1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将根据申请开办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开办企业补贴1万元,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社会保险补贴
在本市以较低费率缴纳深圳市五河商标注册公司当年保险费标准。
在本市开办初创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户,将按本市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较低标准予以补贴。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低于较低缴费标准的,按事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该支付的部分仍然由他自己承担。
启动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由城市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开办创业企业,租金按当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主办承运人对个体户开办初创企业有租金减免或优惠待遇,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现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认定载体)经市级部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按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在上述主办承运人和认可承运人之外租赁经营场所开办初创企业的个体户,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月租金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高于6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大学生群体,即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辍学创业学生,以及5年内毕业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5年内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创业场租金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30%。在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海外学生创业园等设立创业企业的大学生群体。(以下简称认定载体)经市级部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将按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认定载体和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中,租赁经营场所开办创业企业的,按每月不超过650元(每年不超过7800元)的较高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求职补贴
一次性2000元
在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高校毕业生愿意工作、创业并积极求职或创业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来自城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2)残疾大学毕业生;(3)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