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赋予整体权利,而不是各个部分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1:11
德里高等法院重申,注册商标的商标法令第17(1)条赋予独家权利使用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注册到各个部分的权利。
法院在这方面裁定,原告可以要求使用“ Delhi International School”标签以及整个DIS标志的权利,但不能要求使用“ Delhi International School”一词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
从表面上看,拒绝接受“德里国际学校”一词是原告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请求,因此,使用该名称也将构成其商标的侵权。它还注意到,指定的单词不是所述徽标的突出部分。
法院在Nav Jagriti Niketan教育协会诉德里国际学校一案中,也表面上也驳回了基于互动网站的假冒请求。
原告声称,由于被告拥有一个交互式域名,被告正在法院的领土管辖范围内进行假冒,有关假冒的诉讼因由在德里出现。
然而,法院指出,德里的学生不会寻求其他地方的录取。它还指出,没有任何记录在案的材料表明任何被告成功欺骗任何人相信他们与原告有联系,或者由他们经营的学校与原告有联系。但是,根据先例,它还认为,必须对异议者考虑管辖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