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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申请人自己的证据成功进行商标异议–加拿大异议程序中的初始证据负担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1:28
在加拿大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商标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证明其商标可注册。但是,在该法律负担生效之前,对手必须存在一定的初步证据负担,以支持其反对理由。特别是,要求反对者提出至少某些事实的证据,如果这些事实属实,则将支持所主张的反对理由。 

一旦对手承担了最初的证据负担,法律负担便移交给申请人以证明其申请符合商标法和实施细则。尽管一般来说,对对手的最初举证责任相当轻,但是如果由于特定的异议理由而无法满足,那么商标异议委员会将不会考虑该异议理由。

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对者试图通过准备和提交自己的证据来满足其最初的证据负担。但是,反对党委员会在911979年的Alberta Ltd和Shoppers Drug Mart Inc诉Hero Nutritionals Inc(“ Alberta ”)2014年的TMOB 72一案中的最新决定加强了以下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对手可以承担其最初的举证责任,甚至完全依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整个异议中获胜。

在艾伯塔省,申请人英雄Nutitionals,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注册商标SLICEOFLIFE声称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加拿大自2008年1月8日,当与“膳食补充剂,即,维生素和矿物质。” 911979 Alberta Ltd.和Shoppers Drug Mart Inc.出于多种理由反对该申请,包括申请人自该申请中要求的首次使用之日起未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根据加拿大法律,如果申请人要求的首次使用日期早于实际的首次使用日期,则整个申请被视为无效。

为支持其申请,申请人提交了公司代表的誓章,以证明该商标在加拿大与该申请中所列产品一起使用。反对者没有盘问申请人对誓章的支持。宣誓书特别指出,申请人“至少自2008年6月起”在加拿大出售了与该商标相关的产品。宣誓书还包括在加拿大销售的产品的发票摘要,最早的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中要求的2008年1月8日首次使用的日期不一致。而是,申请人的所有证据与最早使用日期最早在2008年6月是一致的。

反对者没有提出任何与申请人要求的首次使用日期有关的证据。相反,反对者试图依靠申请人自己的证据与要求的首次使用日期之间的不一致,足以满足反对者的最初证据负担。申请人主张,因为有没有在其中明确指出,该商标已在宣誓书不被在加拿大使用,根据应用程序的日期,对手不得不通过交叉检查,如果的方式来挑战在这个问题上宣誓它希望依靠宣誓书和申请书之间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最终,异议委员会认为,仅根据申请人的誓章,反对者已经满足了他们最初的证据负担,无法证明其首次使用日期不正确。由于申请人的誓章与以后的首次使用日期一致,并且明显与要求的首次使用日期不一致,反对委员会认为,反对者无需就该问题进行盘问。异议委员会表示,申请人应提出最佳证据,而不应依靠可能的盘问作为纠正其证据不足的一种手段。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证据来证明其首次使用日期为2008年1月8日,   

在艾伯塔省决定充当潜在对手一个有益的提醒,这是可能的法律负担转移到单独对申请人自己基于证据的申请人。此外,该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申请人在准备证据时应尽全力确保其不存在不一致之处,而对手可以依靠该不一致之处来满足其最初的证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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