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强制许可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2:02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制度。强制许可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在违背专利权人意志的情况下,由国家颁发的许可。在我国,颁发强制许可的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有力的限制措施。
强制许可包括以下三种:
(一)普通强制许可
普通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颁发普通强制许可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
2.强制许可的申请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3年后才可以提出。
3.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过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但未能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
(二)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围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发生时,主动颁发的一种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这种强制许可在三三种情况下颁发:一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如爆发战争、政治动乱等;二是出现非常情况时,如发生自然灾害、特殊的事件等:三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公众的健康等。当某一项专利发明创造的实施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时,同家知识产权局就可以颁发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两个强制许可相互为交叉强制许可。
在交叉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前后两项专利在技术上存在着从属关系。后一专利权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但是不实施前一个专利,后一个专利就无法实施。因此,为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而阻碍新技术的应用,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即经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同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可向其颁发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使后一专利得以实施。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存这种强制许可颁发后,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求颁发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