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的一体化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2:2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巴黎公约》和们白尔尼公约》,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体内容,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的规定,尤其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以至于一些条约成为没有足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上述公约并无统一的国际规则可供遵循,主要由各缔约方通过国内立法采取种种措施,制裁侵权行为。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且因国而异,不能实现一体的保护。
与上述情形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超越各国立法者的主权管辖,成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新的主导者和制订者。其管辖的TRIPs协议改变厂以往国际公约注重协调的传统,从实体到程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一体化。
在实体性规范方面,TRIPs协议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具体表现为:
(1)权利范围的拓展c在著作权与邻接权领域,将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给予保护,新增加了计算机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制品的出租权;在商标权领域,规定具有“识别性”的任何标记或其组合在一般情况下均应能获得商标注册,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并将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在地理标记权领域,要求成员负有禁止混淆地理标记(尤其是在酒类或酒精类商品上)的义务;在外观设计权和专利权领域,授予权利人以进口权;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领域,规定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布图设计和由布图设计构成的电路本身,进而延伸到使用布图设计的物品;在商业秘密权领域,规定此类知识产权保护应涉及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
(2)保护期限的延长。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至少为50年,专利权保护期限不少于20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不少于1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期限亦不少于10年。
(3)对权利限制进行限制。尽管该协议允许成员基于社会公益、防止权利滥用等考虑,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但同时又对这种权利限制给予反限制,即明确要求权利限制不得与权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在程序性规范方面,TRIPs协议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以促使各缔约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其主要内容是:
(1)司法复审制度。即对于行政性的终局决定以及至少是对案件的初审司法判决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有权提请司法复审。
(2)民事程序:即实行公平、公正的民事程序,要求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保证当事人证明权,对秘密信息进行识别和保护。
(3)损害赔偿。即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侵权人向知识产权人支付足以补偿其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4)临时措施‘即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对于“即发侵权”之类可预见到又并非无根据推断出来的侵权准备活动,采取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
(5)边境措施。即由司法当局对进出口的侵权产品采取由海关执行的中止放行的措施。
总之,TRIPs协议首次将原本属于国内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转化成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们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方必须严格履行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