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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2:36
     除上述情形之外,下面就某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介绍。

    (一)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通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等方式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们是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形成的。

    例如:阿来先生创作的《尘埃落定》出版后,有人想将该作品改编为剧本,有人想将该作品翻译成藏文或者蒙古文。那么,根据阿来先生的授权对《尘埃落定》进行改编或翻译而产生的作品,分别称改编作品或翻译作品,通称为演绎作品。

    在此中,对已有作品进行的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的人.可以分别称为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或整理者,通称为演绎者,是演绎作品的创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演绎者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在此,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享有。换言之,合作作者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通过汇编若十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创作汇编作品的人称为汇编者,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者享有,但汇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例如:《现代散文选》、  《中考作文范例精选》等就是将已有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进行汇编而产生的作品。汇编作品体现出汇编者独特的选择编排视角,鲁迅先生称之为“选者的眼光”,因此,汇编者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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