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的驳回不废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3:48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第七巡回法院”)最近裁定,驳回商标许可作为强制执行的合同并不会终止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具体来说,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Sunbeam Products,Inc.诉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 2012年7月9日)确定,商标许可的拒绝构成对合同的违反,并减轻了该许可所规定的义务,但是此类违反并不能消除许可证的存在或该许可证下的非违反方的权利。
合同与对手程序
莱克伍德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莱克伍德”)制造和销售各种消费产品,包括箱式风扇,所有产品均受莱克伍德的专利和商标保护。Lakewood与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 CAM”)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根据该合同,CAM将行使Lakewood的专利,并将Lakewood的商标添加到完整的粉丝上。合同还规定,如果莱克伍德不从CAM购买,则CAM可以直接将其2009年估计的120万名粉丝直接出售给指定的零售商。
2009年2月,在莱克伍德与CAM签订合同后不久,莱克伍德的一些债权人向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出了非自愿破产申请。破产法院任命了一个受托人(“受托人”),该人将莱克伍德的业务出售给了Sunbeam Products,Inc. d / b / a Jarden Consumer Solutions(“ Jarden”)。
尽管Jarden并未在CAM的库存中购买完整的风扇,但它确实反对CAM出售Lakewood品牌的风扇,以直接与Jarden竞争。受托人拒绝了合同的执行部分。尽管受托人拒绝了合同,但CAM仍根据合同的条款制造和销售Lakewood品牌的风扇,并且受托人提出了一项对抗性程序1,除其他外,包括禁止CAM出售Lakewood品牌的风扇。并抹杀了CAM出售此类风扇所产生的全部利润。
破产法院基于公平理由裁定,应允许CAM根据合同的条款继续制造和销售Lakewood品牌的风扇。2第七巡回法院在驳回破产法院关于公平应由案件决定的论点的同时,仍然确认了破产法院的裁决。
破产法第365条4
《破产法》第365(n)条规定,当受托人拒绝许可时,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有两种选择:1)如果拒绝构成违法,则可以将许可视为已终止,否则该许可被许可人将其视为按其自己的条款或适用的非破产法终止的协议,或2)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内开始破产之前的知识产权。乍看起来,这部分破产法似乎可以解决问题,而有利于CAM,但是第七巡回法院描述了为什么解决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术语“知识产权”是《破产法》下的定义术语,包括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5此定义中明显缺少商标,这是Jarden反对CAM的对抗程序的主题。由于根据《破产法》,商标未包含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因此第365(n)条不适用。
拒绝的影响
因为它发现第365(n)条没有控制商标,所以第七巡回法院被要求确定受托人拒绝合同的效力,而与该条无关。第七巡回法院指出:“在破产之外,许可人的违约行为不会终止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第七巡回法院假设,如果莱克伍德在破产前通过不向粉丝提供电动机而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CAM有权有权将其视为终止其义务或通过购买电动机来弥补莱克伍德的违约行为。从其他来源收取费用,并向莱克伍德收取额外费用。7此外,如果莱克伍德在破产范围之外违约,CAM将有权从其讨价还价中受益,以自己的帐户出售莱克伍德品牌的粉丝。
第七巡回法院对《破产法》第365(g)条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受托人拒绝的效力。8第365(g)条规定,除在某些不适用于本合同的情况外,拒绝执行合同即构成对该合同的违反。像破产之外的情况一样,一方的违约并不会丧失另一方的权利。
由于CAM依合同享有的权利保持不变,因此第七巡回法院确认了破产法院的裁决,即CAM被允许以自己的帐户制造和出售Lakewood品牌的风扇,这是Lakewood估计2009年所需的风扇数量。
应当指出的是,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与路博润企业公司诉Richmond Metal Finishers,Inc .案相抵触。10 路博润是在国会将《破产法》添加第365(n)节之前决定的,裁定,当知识产权许可在破产中被拒绝时,被许可人将失去使用任何许可的版权,商标和专利的能力。为了响应路博润的决定,国会在《破产法》中增加了第365(n)节,以保护某些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的权利,例如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但是,因为商标许可不在365(n)的范围之内,对于拒绝商标许可,路博润在某些巡回法院可能仍具有说服力,在第四巡回法院则可能具有控制力。然而,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为以下论点提供了主要支持:拒绝执行合同是对合同的违背,而不是撤销。
外卖
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在两个方面都很重要。首先,它使我们想起了《破产法》所规定的术语的重要性,因为商标虽然在大多数方面通常被理解为知识产权,但并非该破产法所定义的知识产权。
其次,更重要的是,它为破产法院通常如何看待受托人拒绝合同提供了关键指导。也就是说,受托人拒绝执行合同(在某些情况下除外)在某些巡回法院中被视为违反合同,而不是终止或撤销合同,并且非违反方在合同中享有与合同相同的权利。如果违约发生在破产之外的话,本来可以的。虽然通常针对违约的补救措施是赔偿金,但在破产中,这将导致非违约方对遗产进行索赔,但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也可以使用其他补救措施。
在受托人拒绝之后,执行合同的当事方应谨慎评估适当的补救措施。此外,受执行合同约束的债务人业务的潜在购买者还必须注意正确评估那些执行合同对所购资产构成的风险。只有充分理解了执行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当事方才可以就有关这些合同的适当行动方案做出明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