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三位一体”在互联网商标案件中不再适用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5:44
在一项决定将限制商标所有人挑战竞争对手的关键字广告的能力的决定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撤消了地方法院发布的初步禁令,禁止被告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触发互联网的关键字广告。
网络自动化和高级系统概念是竞争的软件发行商。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以“ ACTIVE-BATCH”商标出售其软件。为了宣传其软件,Network Automation通过Internet搜索引擎购买了广告,这些广告是由Internet用户输入的某些关键字触发的。Network Automation购买的关键字之一是Advanced的商标“ Active-Batch”。在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要求Network Automation停止其广告业务之后,Network Automation提出了一项宣告性判决诉讼,以确立Network Automation的关键字广告不侵犯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的商标。
为了确定Network Automation在搜索引擎广告中使用其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字是否引起混淆的可能性,地方法院着眼于第9巡回法院先前在涉及以下案件的情况中认为最重要的三个混淆可能性因素。互联网。这些因素,即所谓的“互联网三位一体”,是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相关性以及所使用的营销渠道。地方法院认为所有这三个因素都支持Advanced Systems Concepts,因为Network Automation使用相同的商标来销售直接竞争的产品,并且双方都通过互联网做广告。
在上诉中,第九巡回法庭澄清说,“对互联网的三位一体”不应优先考虑“针对每种潜在的在线商业活动”。实际上,第九巡回赛解释说,鉴于普遍使用互联网作为一种营销工具以及许多互联网用户对搜索引擎的熟悉和熟悉,互联网三位一体是“特别糟糕的选择”。因此,法院指示“ Sleekcraft”因素不是穷举性的,应灵活运用,“特别是在互联网贸易的情况下”。
在审查了案件的特定事实之后,第九巡回法院确定了以下“ Sleekcraft”与混淆可能性分析最相关的因素:商标的强度,实际混淆的证据,商品的类型以及购买者可能会采取的谨慎程度以及广告的标签以及整体外观显示搜索结果页面的屏幕的位置。关于商品的种类和购买者的照顾,法院驳回了地区法院关于互联网用户普遍缺乏照顾的结论。相反,法院指出,当今的互联网用户对搜索引擎的结果非常了解,并希望在找不到所需信息时离开网页。关于第四个因素,法院指示存在或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将“最终打开消费者在屏幕上看到的内容。法院在审查了“ ACTIVEBATCH”的特定搜索引擎结果以及Network Automation广告的外观后,指出相关搜索引擎对“赞助链接”的隔离足以抵消最初兴趣混淆的可能性。归根结底,因为地方法院犯错了灵活的工艺因素灵活地配合了案件的具体事实,第九巡回法院撤回了禁令,并根据正确的法律分析将案件发回进一步诉讼。
实践注释:该决定将限制商标持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对商标广告提出异议的能力,因为这意味着在商标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不会固有地造成混淆。为避免产生责任,购买由竞争对手商标组成的关键字的公司应注意,在与搜索结果一起显示时,其关键字广告或“赞助商链接”应充分隔离,以便互联网用户将其视为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