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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违反专利法的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5:52
    1.假冒他人专利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假冒行为表现为在自己产品上标明是他人的专利产品,或直接标明他人专利的专利号、专利标记,或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自己的产品是他人的专利产品,其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高额利润,也有的是为了获取某种名誉或声望,或是为了以劣质产品损害专利权人的声誉。

(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果仅仅是因为疏忽大意标错了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不在此列。

(3)行为人侵犯了专利权并造成了后果。假冒他人专利直接表现为对专利权人标记权的侵犯,不仅破坏了专利产品信誉,损害·厂专利权人的利益,还会损害一股消费者的利益。

    (4)行为主体是工商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或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有关责任人员,也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若假冒者为个人,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个人;若假冒者是单位,则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在业务活动范围外的假冒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而在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假冒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承担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可以以专利侵权处理,要求停止假冒行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照《刑法》第216条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还要判处罚金。

    2.泄漏国家机密的刑事责任

    世界各国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凡属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都将其视为国家机密不予公开,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是从保守国家机密的原则出发的。如果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是指在受理、审批专利申请的工作中,或者在管理专利的工作中,或者在处理专利纠纷中,严重不负责任,以权谋私,对明知不具有授予专利条件的授予专利,或者明知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驳回申请,或者剽窃申请人的技术自己申请专利等行为。其主体是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与执法、司法有关的人员。我国《专利法》第67条规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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