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标的构成元素划分商标种类
更新时间:2020-12-01 15:15:55
这是许多国家商标法中表示商标结构或要素时常用的划分方法。据此,可以把商标分作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和组合商标。在一些国家,音响、气味等非视觉形象的商标也受商标法的保护。比如,美国广播公司以一段由竖琴琴声、钟声和开门声等组合而成的音响作为其音响商标。但我国商标法仅对具有视觉形象的商标加以保护:《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商标要素以纯文字构成,不含其他图形成分的商标。
文字,即语言的书写符号。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文字商标以汉字和汉语拼音为多,少数民族文字也可用作商标。外国文字也可以作商标。商标可用一种文字为主,附以其他文字‘两个以上的字母和两位以上的数字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文字商标的字体不限,草书及笔画的艺术变化、重合交织也是允许的。文字的组合可以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外国文字的杜撰也是许可的。 “S()N旷就是这一典型的事例。
2.图形两标
图形商标是指由具体的或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内容依法由使用者自行确定,可以是人物、动物,也可以是山川河流、亭台楼阁,甚至可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几何图案c图形商标的优点是形象直观、鲜明、生动、易于识别和记忆,且不受语言限制,不论使用何种语言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只要会识别图形,就会明白商标的含义。构成图形商标的图形可简可繁。有的学者将一些由非常简单的、非具象的图形所构成的商标称为记号商标,如法国雪铁龙汽车的商标、日本三菱重工的商标,但在商标法上仍将其作为图形商标看待。
3.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记号结合而成的商标;例如,文字和图形,文字和记号,或文字、图形、记号三者的结合、下面几种情况则不属于组合商标:以文字与字母组成的商标;文字或字母的变形构成的商标;图形与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它们分别属于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在我国,由于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目、易于识别、便于呼叫等特点,所以得到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4.立体商标
所谓立体商标,即是以三维造型构成的商标,又称为三维标志商标。一个平面图形可以为人的视觉所感知,同样地,三维造型也可以为人的视觉所感知。这就如同美术作品中的绘画和雕塑:从功效上看,以三维造型作为商标同图形商标非常相似,可以让人感知一个具体的形象,但同样不便用语言直接称谓?另一方面,立体商标的载体由于其三维的造型有可能与某些特定的实用功能相联系。比如,已经注册的“酒鬼”酒瓶的造型和可口可乐饮料的造型等。这种造型本身既是某种液态物质的商标,同时又是承载某种液态物质的容器的造型,但这种两重性很可能导致法律上的冲突;比如,外观设计产品专利是关于产品外观的色彩或者造型的专有权,当这两种权利在形式意义上分属于不同主体时便会有这样的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