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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商标的概念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2:19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记。例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非常可乐”是不同生产者使用在它们所生产的碳酸饮料上的标记,上述标记的使用就将不同厂家所生产的碳酸饮料区别开来,以供消费者认牌购货。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法律对商标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某出版物中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记(如同‘服务标记’是用来区别服务一样)。”

    《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根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法国商标法》第L711—1条规定:“制造、商业或服务商标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尤其可以构成这样标记的是各种形式的文字、音响标记、图形标记。”

    尽管上述规定各不相同,但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即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标记。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到各种标记,如政党、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旗帜徽章、地图标记、货物产地名称等等。商标同上述标记虽然有相同之处,即能够起到代表、区别、象征某一事物的作用,但在使用对象上又有所不同,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标记。

    (2)商标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区别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例如,“康佳”、  “长虹”、  “海尔”商标的使用就将不同厂家所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如电视机)区别开来。

    (3)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记,是一种艺术创造。各国商标法对商标的构成要素均有要求,依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除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外,商标还是一种较简洁的图案,易于认读,易于识记,过于复杂的图案不宜用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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