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品名称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2:22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可分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如酒、电视机、电脑等。商品特定名称是指在商品通用名称前冠以该商品的产地、性能和特点,如泸州老窖、五粮液酒、章光101毛发再生精等。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注册使用,但可以用作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则可以被核准注册。
商品的特定名称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则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此外,商品特定名称还可以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获得保护,但这种保护力度显然弱于作为商标的保护。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商标与商品名称往往密不可分。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记,当我们提到某一品牌时,必定要有指向对象,在其后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例如“柯达”胶卷,其中“柯达”为商标,胶卷则是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如果只有商标没有商品名称,人们就无法知晓该商标指代的是哪一种商品;如果只有商品名称没有商标,则商标将失去其应有的功能,不能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次,商标与商品名称又有区别。商标受商标法的调整,有关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使用等均由商标法进行规制,注册商标权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商品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不专属于任何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