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表演者权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2:31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各国著作权法对于表演者权利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录音权、录像权、播放权、二次使用唱片权及借贷权等权利。《法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要求尊重其姓名、资格和表演的权利,固定、复制及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如下权利:(1)防止未经其同意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但若该表演本身就是广播演出或出版录音录像者例外;(2)防止未经其同意录制其未曾录制过的表演的权利;(3)防止未经其同意复制其表演的录音或录像的权利。  《知识产权协定》对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同《罗马公约》,该协定第14条第1款授予表演者如下权利:(1)制止未经其同意而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进行录制的权利;(2)制止未经其同意而复制已录制的内容的权利;,(3)制止未经其同意而通过无线手段播放及向公众传送其表演实况的权利。关于表演者权的期限,《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保护水平远远高于《罗马公约》,但这两个公约都未对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作出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从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对表演者的权利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无论是在现场表演,还是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或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时,表演者都有权要求公开其身份。现场表演的,应由报幕员或节目主持人向观众表明每个节目的主要表演者的身份,也可在节目单、海报上列明主要表演者的名单。在电影、电视、广播、音像制品中表演,应当在节目播映时同时播出主要演员的名单和演出单位名单。一场演出,如果是由某家演出单位组织并由该单位的人员演出的,如戏剧团表演的戏剧等,则不仅主要演员的身份要表明,演出单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同样有权表明身份。如果几家演出单位共同举办演出,则每个单位都有权表明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歪曲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不仅会直接损害表演者的名誉、声望,还会给表演者的演出生涯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影响其经济收入。表演形象是表演者通过其表演所创造出来的一个新形象,对表演形象仅能进行真实的、恰当的利用,不能进行歪曲、虚假或丑化的利用。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丑化其表演形象,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把其表演形象挪作他用。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传播到现场之外的控制权。所谓现场直播,指表演者在进行现场表演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将其表演实况同时播出。由于现场直播表演会影响到演出的上座率,减少表演者的收入,因而《著作权法》通过授予表演者许可他人现场直播的权利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未经表演者许可而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是指利用一定的技术,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送表演者的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表演者对制作音像制品的控制权。未经表演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制作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以营利为目的将表演录音录像的人,均应请求表演者的许可,并与表演者商定支付报酬事宜,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对于非营利性的录音录像,如新闻记者为报道新闻、艺术院校为教学研究的需要而将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是否应征求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原《著作权法》制定时认为不必征求表演者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此次修改认为,录音录像涉及表演者的人身利益,还是应取得表演者的同意为宜,因此《著作权法》将“为营利目的”去掉,并要求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应征得表演者同意,向其支付报酬。另外,关于许可权究竟由表演者个人行使,还是由演出组织行使,可参照许可他人现场直播的有关规定。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表演者的表演机会大大减少,特别是将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现象对表演者的利益构成极大威胁,因此二次使用费请求权制度的建立实属必要。按照这个制度,用合法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商业性广播或传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提供录音录像节目为主要业务的有线广播电视机构,以及饭店、酒吧、餐馆、茶馆、卡拉OK厅等经常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业,均应当向表演者支付表演者权的二次使用费。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互联网络是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这一条款是此次修改新增的内容,也是法律为了适应新科技发展而及时提出的对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保护措施。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快捷,成本较低,内容可载量大,因此已被普遍运用。但随之而来的就是网络侵权的大量发生,正因为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才使得网络侵权现象日趋严重。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大了表演者权利内容,加强了对表演者权的保护。

    上述第(3)  —(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撵凄、音像制作者权


上一篇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下一篇 著作权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