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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3:09
    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尽管称谓有别,其含义却基本一致,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理论认为,著作权来源于“天赋人权”,作品不是一种普通的商品,而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著作权不仅要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且应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很早就规定了作者的人身权,内容相当详尽。例如,法国早在1791年颁布的表演权法及1793年颁布的作者权法中都规定了作者的人身权。这一主张亦为1928年及194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所确认。相反,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概念来源于“复制权”,其立法深受经济垄断观念和财产权神圣观念的影响,因而在立法上未能顾及作者的人身权。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国际版权合作的加强,著作人身权逐渐在上述国家得到了确认。例如,英国在1956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美国在1990年颁布的可观赏艺术家法中肯定了作者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权。

    一般而言,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所谓永久性,是指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则更为明确:“人身权利是永久的。”所谓不可分割性,是指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换言之,即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作者生前,该项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有义务保护此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犯。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谓不可剥夺性,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上述人身权,除非依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的著作人身权。

  关键词: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

  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权在著作权制度上的表现,也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指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即公开的对象应不限于作者的亲属、亲友或同事等特定的人;作者应采取口述、表演、出版等方式使公众感知到作品的内容,不论作品是否已固定下来。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尽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发表权区别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于众,即构成已发表作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观点,因此发表权的主体通常为作者,他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作品。所以,诸如书信之类的特殊作品,其发表权应为写信人而不是收信人。在特殊情况下,发表权的行为主体会发生变化。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法国、意大利等国的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

    应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发表权与隐私权存在联系。如果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发表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则不仅会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会侵犯作者的隐私权。此外,某些以人体画像和肖像为内容的作品与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相联系,因此在发表作品时应征求被画人的同意,以体现对人格权的尊重。

    关键词: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可保障作者的身份受到尊重。我国《著作权法》第真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换言之,作者以署名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作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此有具体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如果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其他人以改编、翻译、广播、表演等方式使用该作品时,均应说明作者的身份。署名权因与作者人身相联系,因此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权依然受到保护。

    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隐匿、改变作者的姓名。

    关键词: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从积极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由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要对作品发表后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发生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或改写。

    所谓修改,通常是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修改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其他人如要对作品内容予以修改,应征求作者的同意。但是,报社、杂志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对内容的修改,则应当经作者许可。应当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会受到限制。例如,为了使计算机程序在特定的计算机上发挥更好的功效,法律允许他人对计算机程序作必要的修改。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防止作者的名誉、声望受到损害,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所谓篡改,是指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将会损害作者的名誉及声望。为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明确禁止他人对作品作上述破坏。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它不仅禁止对原作品进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表演、翻译等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动。不过,为了便于作品的利用,出版人、编辑人对作品事实和语法错误予以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和其他技术性处理,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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