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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3:09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须同时具备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虽然可能已经具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构成作品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但是因其具有某些方面的特殊性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即它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它们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上述对象可能完全符合构成作品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但是,因为它们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其目的是尽可能地方便社会公众将它们用于学习、研究和执行,尽可能地方便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将它们用于宣传、普及和实施,因此,它们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不能对它们享有专有权。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可版权客体之范围,其原因在于时事新闻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是二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公共产品,每个人都有知悉权和使用权,不能被任何团体、组织或个人独占。例如,某媒体报道,某地在某年某月某日下了自人冬以来最大的一场雪,积雪厚达多少毫米,造成了交通行进缓慢,有多条高速公路封闭。这就是一则时事新闻,不属于可版权的对象。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对象是一种实用工具,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是不可版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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