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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0-12-01 15:24:51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之本质是国家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给予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种类化了的利益。①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权利,它不同于任何公法上的权利,如宪法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等。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首先在于知识产权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其次,知识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智慧创作物所享受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再次,知识产权体现为智力劳动者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例如,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是否公之于众的自由,发明创造者享有是否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自由,商标拥有者享有是否申请注册的自由等等。最后,知识产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力,它不仅使知识产权所有人获得了在法律范围内的行动自由,而且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凭借法律赋予的这种力量可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有权直接支配智慧创作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当其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

    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还说明知识产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协定》在序言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将知识产权定性为私权,是现代社会法律革命和制度变迁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制度的嬗变。封建特许权包括印刷特权与制造特权,是封建君主以敕令或者政府令状的形式,给出版商授予印制特权或者给工匠艺人授予制造、销售特权。以特许权形式授予的印刷特权或者制造、销售特权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而非法定权利。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君授特权逐渐失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制度,即知识财产所有权。自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规》、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1790年美国的专利法和版权法、1790年法国的表演权法等开始,这种知识财产所有权制度逐渐被法律化、制度化,至19世纪后半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至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还不是很明晰。①

    进入20世纪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虽然越来越多,但是对知识产权私权性的明确肯定者并不多,有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公权,如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英国和美国的许多做法也具有明显的公权痕迹。例如,英国以国家税收的方式给版权人支付版税;美国明确规定,只有在美国首先出版作品并向美国国会图书馆缴纳两本最好的样书后才能在美国获得版权。直到20世纪90年代,泰国仍然将知识产权作为公权对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国家的犯罪,主要通过警察部门来保护知识产权。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也将知识产权当作一种公权。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很难形成统一的保护标准,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方面,更是各行其是。

    《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明确定性为一种私权,为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奠定了共同的基础,为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铺平了道路。

    3)知识产权是一种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②等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赋予知识产权人权性质,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创作者对其智慧创作物所享有的权利;(2)社会公众分享由智慧创作物所带来之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紧密相联,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

    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文件,以不同的立法取向对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作出了说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称: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③此项规定无疑将著作权提升到了基本人权的崇高地位。

    20世纪以前,人权问题均由一国的权利宣言和宪法加以确定。知识财产保护与知识利益分享问题,往往依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具体情况,以宪法性文件加以规定,是为国内人权。进入20世纪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开端,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性、地区性的人权宪章,使人权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自此具有了国际人权的意义。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秉承联合国建立的人权原则和标准,参照《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提出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3项人权:参加社会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指出,国际人权公约关于知识产权的3个条款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证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同时还要保证这种权利应当促进而不是约束社会公众参与文化生活与分享科学进步的利益。换言之,创造者的权利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相互依存,并非相互排斥;尊重创作者的权利,将保证社会公众获得更为丰富的智力成果。

    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人权体系而言,私人财产权即是人权的基本权利;就知识产权而言,它既具有私权属性,同时又直接构成基本人权的内容。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地把握与理解知识产权,有助于全面考察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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