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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即使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也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Tips: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新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