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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为一个股东的公司章程,除教育培训、劳务派遣等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行业外,本章程可作为其他所有行业公司办理公司注册、银行开户、贷款融资等情况使用。
(文档中斜体部分请按标注说明填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此处填写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此处填写拟租用作为办公地的地址,如已有营业执照,则按营业执照上公司住所地址填写。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此处填写实际实际经营的项目,包括可能经营的项目。如已有营业执照,则按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填写。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公司股东姓名: 此处填写股东身份证上名字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此处填写股东身份证上名字以货币出资,总认缴出资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未缴足部分将于xx年xx月xx日(注:该日期可填写在营业期限内的任一日期)前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签署股东决议并留存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机构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经理一人、监事一人。股东是公司决策者。
第十五条 公司机构产生办法
执行董事和经理由股东本人兼任,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职权
(一)股东可行使下列职权:
。。。。。。
(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可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11、有权对经理的聘任或解聘向股东提出建议。
(三)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可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5、股东或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可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4、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
股东行使上述职权做出决议时,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该记录留存于公司,由专人保管。股东每年应召开一次经营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此处填写股东身份证上名字担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组织
。。。。。。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其剩余财产,归股东个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此处填写20年或30年,或长期。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所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股东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