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最近有什么新的税收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接下来三个部门与广州鼎鸟财税一起发布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新规。
财政部、民政部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21年第27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依法使用的慈善捐赠,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关于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关于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确认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注册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确认和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慈善组织和其他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募捐和接受捐赠、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等总体情况。
首次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提交前两个审计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在计算支出比时,可以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前一年的总收入。
不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计算比率时,可以用前三年末的平均净资产代替前一年末的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年度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不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支出不得超过其年度管理费用的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未受到登记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未被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含3A),且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慈善支出、管理费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1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只需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的条件。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其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价情况,对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共同确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年底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再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成立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的公布,并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和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名单公布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公告发布当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年的公益慈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最近一年支出的行政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期满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取得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机关行政处罚的(警告除外);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价等级低于3A或无评价等级。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取消资格当年及未来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规接受捐赠,包括附加构成捐赠人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者法律禁止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
(二)违反章程开展活动,或者接受章程规定以外的捐赠;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的受益人,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者公益社会组织管理人有明显的利益关系。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资格名单。自公告发布后的次月起,相关公益社会组织不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级别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应保留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注册资本的捐赠人,在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注册资本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时,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捐赠金额:
(一)接受的货币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金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金额。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表明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受赠人不得向其出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1〕141号)同时废止。
2021年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未完成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财政部、民政部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