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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分阶段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更新时间:2021-10-03 09:5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惠城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阶段性减免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自2021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惠城区(以下简称各省)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在保证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减免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可在统筹地区支付6个月以上,并可适当减少;缴费年限不足6个月但确需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安排。延期政策可以继续实施。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不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发放,实行减发和缓发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现行待遇。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工作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交易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长期平衡。因核减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税情况合理调整2021年基金预算。


五、已分阶段实施降低单位费率等帮扶政策的省份可继续实施,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参保率的单位统筹地区,不得同时实施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好不同领域的相关工作。已决定实施减税政策的省份,应于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险局。


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