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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计税依据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生产出口企业出口的部分货物会涉及退税业务,那么涉及这部分退税业务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
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退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免征或抵扣的增值税应征收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即使当期有增值税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增值税抵扣征收。
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退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免税政策。具体来说,我们将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当当期期末留存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征免退税额,即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小于零时,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征免税额计提缴纳。
因此,即使企业实际不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部分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付教育费附加。
(2)当期退税额=当期可抵扣税额,即当期期末可抵扣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大于当期可抵扣税额且当期可抵扣税额为零的,无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扣除额=当期应纳税额扣除额,即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的,按照当期应纳税额扣除额计提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因此,即使出口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也要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征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