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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在最终结算和支付的过程中,他们经常会遇到如何降低利润的问题。具体怎么处理?来和丁丁·伯德一起了解一下吧。
1.利润增减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60万元,所得税19.8万元。当年利润增加19万元,其中年末结转产品成本4.8万元,短期借款利息增加8.6万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1.9万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费3.7万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调整后利润减少10.1万元,其中待摊费用减少1.2万元,福利费减少9000元,增值税增加3.8万元,生产费用减少3.2万元,折旧减少1万元。企业还有购买债务利息收入2万元,滞纳金2000元,罚没财物损失2万元,工资总额超支2.3万元,赞助费用2万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外折旧6万元。
1.利润增加和费用增加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4.8万。
预提费用8.6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1.9万元。
应付福利费3.7万元。
贷款:上年损益调整19万元。
2.费用减少、收入增加和利润减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往年损益调整10.1万元。
贷款:预付费用12000元。
应付福利费9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8,000。
在建项目3.2万个。
累计折旧1万元。
二、永久性或时间差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损失)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计算的税收收入(或损失)在时间和内容上存在差异,将导致永久性或暂时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永久性差异包括债务利息收入、滞纳金、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用等。时间差加速了固定资产折旧,增加了折旧额。这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后的差额金额与会计利润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用于纳税调整,不用于会计调整。
第三,企业虚假亏损的会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税务机关对申报亏损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虚开扣除项目或者少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报亏损的,视同发现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除了可以减少其损失外,还可以按照33%的法定税率计算相应的应纳所得税,并根据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