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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理避税新方法:股息变利息,个人无需承担税收
更新时间:2021-03-11 09:30:05

投资者都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节税,其实也是这样。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同,投资者承担的税负有显著差异:

红利模式

2018年6月,王等两位朋友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A,经过一年的生产经营,盈利1000万元,三位股东协商分红100万元。

对于每人100万元的奖金,所涉及的税务分析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企业向个人分红时,应代扣代缴个人分红收入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00 * 20% = 2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为税后利润。股息10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为:

企业所得税=[100÷(1-25%)]×25% = 33.33万元

由于公司属于投资者,100万元分红涉及的税费为53.33万元(20+3.33万),最终持有人属于投资者。即分红100万元,个人投资者需要承担53.33万元的税费。

兴趣模型

2018年6月,张与另外两位朋友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B,经过一年的生产经营,盈利1000万元。年初三位股东分别向公司借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三名股东各从公司获得100万元的利息。

对于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所涉及的税务分析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拥有债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应在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贷款利息收入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00 * 20% = 20万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提供贷款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销售,增值税税率为3%。

增值税(不含附加费)= 100÷(1+3%)* 3% = 29100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6号)执行

这种情况下,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贷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允许税前扣除。即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利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00× 25% = 25万元

由于公司属于投资者,100万元利息涉及的税收为20+2.91-25 =-2.09万元,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到0,即100万元利息,所以个人投资者不需要承担税收,也有减税的效果。

换一种方式,可以节税,这就是税收筹划的魅力所在,不同的方式节税的效果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