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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会计都有这样一个误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边肖可以明确地告诉每个人,这是错误的,你不相信吗?大家聊一聊。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另一人除外)出售自己使用的人民币,小规模记账,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或出租的房地产,小规模代理记账征收率为5%。
4.为劳务派遣提供公共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收取利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运实行低增值税率和简易必要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以下政策出售自己使用的道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人民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十条,不可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单的必要性,增值税按3%减2%的税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除一人外)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人民币,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6年第16号)暂行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按照下列明确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集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不含集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应纳税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团体工商户出租房屋,按征收率5%减1.5%计算应纳税额。<代理小规模记账/p >如果房产住宅与政府机关住宅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向房产住宅负责人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报政府机关住宅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审批。
房地产住所与政府机关住所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报税务机关审批。
(二)他人出租房地产(不含房屋)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经房地产住宅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另一人出租房屋的,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房产住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新闻稿),《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但转让其所购房屋的一人除外。此外,增值税按照以下明确规定缴纳: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以取得该房地产时扣除该房地产的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后所得的总价及额外费用金额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代理记账(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原房产时,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一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明确规定的征税办法,提前向房地产住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报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审批;另一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审核批准居民房地产负责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司法部关于小规模代理记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营改增制度改革中进一步推进劳务派遣公共服务和州际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6〕47号)明确规定:
提供劳务派遣公共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遵循《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的相关明确规定。总价和额外费用为营业额,增值税按3%的税率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小规模代理记账也可以选择支付利息,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劳务代理机构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险、住房社会保障金额后,作为营业额,按照粗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很多会计都有一个误区:纳税人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不能为一般纳税人开具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
这个理解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合小规模纳税人国际标准等几个增值税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新闻稿)(以下简称18号新闻稿)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缴增值税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缴。”
18号新闻稿明确规定:“转入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税控电子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缴清税控电子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重新注册的纳税人虽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仍然可以开具税率分别为17%和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只能由普通纳税人开具。
18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7.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缴的,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缴增值税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明细开具红字发票;在投票日,应开具新的发票。首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明细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开具新的、准确的蓝字发票。
发生上述行为的,重新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在稳定联网状态下开具。具体纳税人不按照相关明确规定使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的,可以通过网上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8.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月内,自轮换登记之日起倒数不超过12个月或者不超过4个季度,应税营业额超过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国际标准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明确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按时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变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在投票日,如果需要开具新的发票,首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开具新的准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变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
增值税发票税控投票日的申请税率栏默认显示变更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时可以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