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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结合股指期货的税收现状,以减免、结算、清算或交割等方案为基础,研究了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税收制度、改善税收征管的自然环境、构建税收大数据平台、加强税收金融、在现行法律下确定和提高股指期货交易收入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在中央政府的监管推动下,中国股指期货继续快速发展,整体运行稳定,成为中国国际金融期权的一批亮点,丰富了中国国际金融期权的消费市场品种,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随着股指期货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也引起了政府机构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现行税制中没有专门针对股指期货的增值税或税收制度。与股指期货相关的税收制度主要分散在《中小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组织法》及相关实施法律和公司章程中。此外,司法部、商务部发布的一些文件也对股指期货的税制作出了相关明确规定,如《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将货物运输和邮政纳入增值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
根据南宁代理记账制度的基础,股指期货主要涉及增值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和印花税。从整体上看,股指期货的支付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股指期货投资者。其中,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包括财团法人和第三人。期货公司的报酬收入、期货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占用费、会员费收入等交易利息收入,需要缴纳适用税额为6%的增值税和适用税额为25%的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指期货投资者需缴纳6%的增值税和25%的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第三方股指期货交易者免征增值税,但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考虑到股指期货合约是有合约责任的协议,属于印花税的范围,交易程序中需要根据两国的交易金额缴纳印花税。但根据《印花税组织法》,股指期货在税收征管上不会征收印花税。详见下表。
二、我国股指期货税收征管问题
(一)股指期货的税收认定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娱乐活动比较简单,因此对相关的税收认定存在争议。一方面,股指期货是否被认定为“证券交易”,即如何对一个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人的净收入征税,是一个难题。截至目前,个人财产转让所得20%的所得税适用于一个人买卖股指期货,但其有效性存在争议。主要因素是《证券法》不承认股指期货合约为证券交易,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规定证券交易是资产之一,但没有明确规定“证券交易”的范围,导致对股指期货所得税认定的争议。
有研究者认为(如唐洁音,2011;天子康,2016),股指期货给持有人带来利润是非常必要的,持有期间不会造成贷款和分红,转让时只获得利息收入,因此不属于广义的“证券交易”,对“个人财产转让收入”征收所得税是有争议的。另一方面,股指期货不一样,投资者的税收认可也不一样。根据不同的融资目标,股指期货交易
一般分为对冲金融工具和投资者。但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差异确认做出回应,而是按照统一的税率向所有投资者征收,不会导致期货交易者税率过高,不利于期货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指期货交易方案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1.缺乏印花税政策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现行的减免税收制度来看,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印花税政策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印花税组织法》第二条,凡涉及签订协议、会计账簿、印刷基本权利的经济发展活动,均须缴纳印花税。随着证券市场产品的创新,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更加模糊。我国南宁代理记账期货销售合同适用的印花税截至目前为3%00,但股指期货合同应参照销售合同的印花税还是适用同股证券的印花税,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不仅会导致股指期货减免下一阶段税收流失,还会造成政商勾结的风险。
2.结算方案:“按市值计价制度”增加了税收的生产成本。我国目前股指期货的结算方式是“市值计价制”。根据目前结算方案的纳税情况,期货证券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2015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章程》,股指期货当日结算是指资金在收支账户之间的转移,对投资者持有的合约头寸有非常负面的影响。如果采用“市值计价制”来确定南宁市同一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的支付责任,必然会给税务机关带来相当大的费用,不仅会增加税收的生产成本,还会导致支付期限的不确定性。
3.清算或交割程序:相关制度不具体,存在重复征税。到目前为止,南宁的国际金融产品转让分为四类:公司股票、票据、外汇储备等。股指期货交易属于其他类别,缴纳增值税这一步没有具体的政策依据。从支付整体来看,涉及银行、非金融类中小企业、一人投资者。根据增值税改革过渡政策的明确规定,一人买卖非货运期货交易所可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于非金融类中小企业是否买卖股指期货没有具体立法。另外,在清算或交割方案中,由于中小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基本相同,是售价和买入价之间的利息,更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股指期货的运行。同时,国际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开具,也使得相关中小企业难以抵扣部分税款,进一步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税负。
(三)税收征管水平赶不上股指期货缓慢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一是税收征管技术落后,管控水平不高。现阶段,股指期货继续发展,但前提是税收征管软件的设施相对先进。存在涉税数据少、数据不对称、管控技术落后等问题,可能造成重复征税、税源流失、管控水平低下等。,这不仅给纳税和国家造成伤亡,也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国际金融期权消费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第二,目前的税收征管方式不能起到风险监控和经济发展预测的作用。税收征管可以通过调整消费市场的生产率来管理风险。但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由于无法对国际金融期权消费市场的买卖行为进行适当征税,更容易扭曲国际金融期权消费市场的价格,使得价格数据难以真实反映未来经济发展预测,进而导致无法实现资产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改善配置。
三、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的税收征管
(1)完善股指期货税收制度
从我国现行税制来看,股指期货涉及增值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增值税,而股指期货的相关税收规定分散在这些规定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文件中。从本文之前的研究来看,我国股指期货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文件没有选择性,很难与中国国际金融期权消费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
因此,本文建议根据我国股指期货的制度定位,在短期内完善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税收制度;多年来,基于股指期货的税收征管目标、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的市场竞争,有适当的环境因素,尽快引入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竞争性股指期货税制,以适应中国证券市场缓慢而可持续的发展。
(2)改善股指期货税收征管的自然环境
结合新时期税收管理的目的,有必要改善国际金融期权消费市场内部税收征管的自然环境。就税务机关而言,要实行两方面的管理:一方面要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税收、监督等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战斗能力也是税务机关最需要大力加强的。营改增后,国际金融期权消费市场的快速持续发展,无疑对财务人员的知识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最为合适。同时,要注意改变税务机关的人员结构,提高年轻金融领导干部的学历比例,加强金融领导干部的国际金融等知识培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改善税务机关的外部自然环境。
(3)搭建税务大数据平台
股指期货是基于公司股票的创新期权,具有统计数据大、变化快的特点。某种程度上,股指期货也有这个特点。因此,股指期货的交易数据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共享。要明确的是,付费节目可以通过分析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提前预测投资者可能的取向,从而更好的发挥税收制度的财政政策作用;救助计划是投资者频繁买卖的下一个阶段。大分析可以更准确地掌握投资者的总市值和股价数据,有利于筛选投资者的买卖标的;结算计划中涉及的“按市值计价制度”增加了税务机关相当大的税收生产成本。借助大数据共享平台,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税务生产成本,还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效率和准确性。
(4)加强股指期货的税收融资
随着经济发展形势越来越简单,税收风险越来越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加强股指期货税收融资是税收征管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制度设计中,应纳入股指期货的税收融资,完善股指期货的税收风险点发现、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风险评估审查等程序。同时,在原有金税三期系统的基础上,增加搜索、控制、研究股指期货等基本功能,并设置相应的财务基准,集中共享文件,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实现动态控制。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成立专门的股指期货风险防控团队,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研究和识别等自然科学判断,在第一时间处理税收征管环节出现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南宁股指期货税收风险控制记账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5)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确定并提高股指期货的交易收益
第一,如前所述,股指期货合约是否属于“证券交易”仍有争议。按照法定的税收标准,没有法律就没有税收。因此,为了对股指期货交易收入征税,有必要修改法律法规。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商务部可以扩大对法律法规基本概念的解释,将新的收入类别纳入南宁代理记账应税收入范围。股指期货交易发生时,因风险归属转移而支付的对价会改变整体可支配个人财产范围,其交易结果应引起法律原因。因此,应适当修改和完善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和外延,将其涵盖在内,以便征税。
第二,由于期货消费市场和期货价格是同向联动的,如果期货消费市场由于后续的消费市场价格变动而损害了套利,那么期货就可以获利,从而可以抵消损益,实现金融工具的目标。如果将与投资交易相同的税收竞争规则应用到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的交易中,税收生产成本会大大削弱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的视觉效果,即可能对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的有效政策设置障碍,对股指期货交易中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功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套期保值金融工具交易和融资交易是有适当区别的。以套期保值金融工具为目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本身并没有独立的目标,而是服务于规避套期保值项目的风险。其利润和费用的实物属性根据被套期项目的实物属性确定为经营管理收入或个人财产转移收入,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股指期货交易以融资为目的,通过转移风险所有权和承担风险来实现利润目标,以价差为主要收益方式。因此,应把“风险所有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纳入所得税法中“个人财产”的范围,使股指期货交易所得可以按照“个人南宁代理记账财产转移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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