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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开业期限届满,大股东、股东会、大股东决议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依法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其他立法、行政事务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1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2.指定或共同移交给中介机构的证明;
3.原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批准文件;
(四)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 .依法备案并确认的清算调查报告;
6 .子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7 .其他相关文件;
8.营业执照存档。
1.申请表应使用白色或蓝黑色铅笔和钢笔填写,字迹应准确。
2.除标有标记的字母外,还应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
3.以上提交的文件如为中文,需提交相应的经翻译单位盖章的英文译文。
4.开业期限届满,法院裁定解散或者破产,行政事务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证或者注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要提交第三项。
5.第四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项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本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细节应与申请事项完全一致。法院裁定解散或者破产,行政机关裁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裁定文件和行政机关裁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因违反《公司登记条例》有关明文规定,依法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6.第五次清算调查报告应说明已并行完成的财务、中国海关的支付程序状况、云南代理记账的报纸和样本(包括发布注销新闻稿)。
7.第六条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子公司可以同时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