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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司法部、商务部联合宣布,为支持中国代理记账保险保障基金可持续发展,增强企业操作风险防范和抗击能力,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部分中小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将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必要性》获得的整个保险公司非法支付的保险保障基金、被撤销或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非法获得的赔偿收入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追偿收入进行贷记。以及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利息所得、在中国境内购买中央政府票据的利息所得、中央银行、政府中小企业和中央银行发行票据的利息所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本运用所得,免征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基金账簿、保险公司在可能处置和破产救济步骤中签署的所有权转移文件、保险公司在可能处置步骤中与交通银行签署的复利合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财产及其自有财产的保险保障基金和收到的补偿资金等应税票据免征印花税。但已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所有权转移文件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原告,应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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