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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收费项目」通知明确《税收完税证明》的通知来了
更新时间:2021-03-11 09:39:36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支撑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根据《税收票证管理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变更《纳税凭证》(官方文件,下同)的发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完税证明》仍作为税务票证管理工作使用,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票证代理记账收费项目公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税务专用章”改为“业务专用章”。具体样式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外,纳税人在特定期限内申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出具完税证明的公共服务。

三.所得税缴纳如果2019年1月1日后(含)属于纳税(退税)状态,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的批复》(官方文件)开具所得税“缴纳备案”。变更为《支付备案》相关事项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5号新闻稿),仍发布。

四、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变更后的《纳税凭证》网站的管理工作。网站发布的样式和办税处发布的样式一模一样,印有电子商务专用章。

五、变更后的完税证明发放细则、发放方式和管理工作必须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不及物动词改变和完善纳税凭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改革信息化“发放管理服务”,改善税收金融业自然环境的重要决策之一。各地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精心部署,充分利用原始公文《完税证明》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专长,抓紧更新、完善程序和政治宣传讨论等相关管理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联络司关于实行网上签发完税证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7〕162号)的相关明确规定与本通知不完全一致,以本通知的明确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附加:变更后的完税证明(官方文件)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