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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报税费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11 09:40:52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一人税制的通知》(国税发〔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一人税制发布如下:

一、相关政策落实的有效范围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2年以上”,是指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代理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会计及纳税申报费用)的实缴投资和天使投资。一个人在果期和初创期投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投资周从初创科技开始。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开发支出总额与成本支出之比,是指企业在接受投资前夕和下一年度支付的开发支出总额与历年成本支出总额之比。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述融资比例(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费用),按照每一个合伙企业在满两年投资前夕的实收资本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

(四)通知中提到的职工总数和资本总额的基准,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最后12个月的平均值计算,严重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具体月份的平均值计算。净比如下:

月平均值=(月末+月初)÷2

接受投资前12个月的平均值=接受投资前12个月的平均值之和÷12

(五)企业法人联合体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可抵扣的投资总额和收益分成可以合并计算。如果前夜扣款严重不足,可以结转当年再支付继续扣款;前夜扣除后有盈余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明确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合格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不仅包括符合《通知》规定的前提条件的企业,还包括符合《商务部关于限制合伙创业投资机构中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困难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81号新闻稿)的企业。

二、并发过程中的信息

(一)企业个人所得税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在本年度审批享受优惠时,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兼营必要性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8年第2号《代理记账纳税申报表收费标准》第3号)的明确规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首次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合伙收入分配表》(附件1),届时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已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两年,并已获得再分配收入。

(2)个人所得税

1.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是合伙企业

(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一人符合优惠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当年年末后3个月内,向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并在立案时提交《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保留相关资料以备审批(审批资料与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相同)。 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年度分别立案。

(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开办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应在当年结束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表》(附件3)。

(3)合伙企业在审批本年度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制造与管理纳税申报表(表乙)》中填写“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一栏,同时标明“投资扣除”。

2.天使投资一个人

(1)投资扣款备案

天使投资人应当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后的次月15日内,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立案。立案时,应提交《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登记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前提条件的相关信息由企业留存审批,经批准的信息应包括开办科技型企业接受检查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及具体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前提条件的代理记账、退税费用等信息。如果多次投资同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应该分几次立案。

(2)投资扣款审批

(一)天使投资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未上市股份,并按照《通知》的明确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应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人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还应提供税务机关受理的所有《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登记表》。

其中,天使投资一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时,如需扣除之前36个月内未从其他被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扣除的投资总额,需提供被注销、清算企业负责人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登记表》, 并提供税务机关在享受后期投资抵扣政策后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登记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人转让股份申报纳税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

(2)如果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且符合投资抵扣税优惠条件,且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深交所、上交所、港交所,如果天使投资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且投资总额尚未抵扣, 还应当为股票政府机构常驻负责人和税务机关办理限制性股票转让的税务结算,并扣除未扣除的投资总额。 清算时,税务机关在投资开办科技型企业后,应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登记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信息表》。

(三)如果主要股东发生变化或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被投资企业应在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包含主要股东变化数据的《个人所得税基础数据表》(表一)。投资天使,要在备注栏注明“天使投资一个人”。

(4)一名天使投资人转让股份时,扣缴义务人和一名天使投资人应在《扣缴个人所得税调查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一)中填写“净利润抵扣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五)天使投资一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首次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可参照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大力配合。

(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欺诈、故意隐瞒投资抵扣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明确规定处理。

第四,实施周

该新闻稿明确规定,天使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其他个人所得税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通知》规定的税制适用于实施年度前两个月发生的投资的,按照本新闻稿的明确规定执行。

商务部《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一人税制改革政策相关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7年第20号新闻稿)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体制改革政策前提的总投资可继续按本新闻稿规定同时扣除。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1。

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伙收入分配表。压缩

2.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压缩

代理记账和报税费用。

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压缩

4.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压缩

5.

天使投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压缩

商务部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