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各省、市、自治州、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商务部各省、市、自治州、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小型微利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上调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制造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服务的人数。
职工人数和资本总额的参考值,按照企业年平均和季度平均确定。净比如下:
季节平均值=(季节初始值+季节值)÷2
年均季度平均值=年均季度平均值之和÷4
本年度双方代理财务记账开启或终止娱乐活动经营管理的,以具体经营期作为本年度支付确定上述相关基准。
Iii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明确规定,大力做好外商投资小型微利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政治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外商投资代理企业财务记账到位。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