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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期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本年度前夕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配额(以下统称配额)的企业,凡有配额的,允许在本年度之前弥补本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必备管理〉的通知》(郭克火发〔2016〕32号)明确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科技企业,是指根据《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度评价中小科技企业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取得中小科技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代理记账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司法部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