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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营业额和销项税额。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向客户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免税;
3.分散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税发〔2016〕36号:第五十三条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营业额和销项税额。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单独向客户出售公共服务、资产或长春代理记账资产。
2.适用增值税免税明确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普通纳税人可以向零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零星纳税人可以领取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