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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办代理记账公司」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3-11 09:43:16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等。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持续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经营和战斗能力的国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法进行经营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法》和本规定执行。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可信度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行政区域内城市(周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苗族和非行政区域及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所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将其报送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商户名称和住所;

(二)构成方式;

(三)经营范围;

(四)营业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命名、命名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商人的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的姓名及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住所。

第八条组成方式包括代理记账公司的个人管理和家族管理。

家庭管理方面,参与管理的姓氏应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五年规划企业分类》中的国际类型标准,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地址。

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只能就近。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命名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命名登记管理工作必备》并办。

第十二条由他人经营管理的,申请人为商家本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中的主业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申请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承诺书和中介机构证明或者配额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移交的中介机构可能需要向经营场所的居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向其下属的工商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在营业场所常驻工商机关登记。

申请人或申请人移交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的居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或其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表后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详细内容完全一致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证明;

(三)营业场所证明;

代办代理记账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全部档案;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立法、行政事务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项目必须经批准方可登记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事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正确,事后可以修改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事后修改。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除事后登记外,还应当收到申请人的受理申请表。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收到申请人的不予受理申请表。

申请违反代理记账公司法,不属于广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事后进行登记,取得申请人核准登记申请表。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细节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情况白皮书。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以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收到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并在10日内领取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登记的,应当领取《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和公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存档,正本和存档分别注明个体工商户名称、商户名称、组成方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年份、JA、发证机关和发证周数据。原件和归档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变更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作废公开信。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所属机关可以根据利益或者行政权力的欺诈请求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行政权力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违反依法批准代理记账公司登记的决定,代理记账公司的;

(四)批准不具备申请名额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登记;

(五)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明确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知情权造成根本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损害企业权益的,行政事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到原申请人的注销登记决定。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事务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原告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明确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文件,运用信息技术对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推进社会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的娱乐活动及其网站上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具体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的依据;

(3)注册的前提;

(四)登记过程和截止时间;

(五)提交申请材料索引和申请表证明文件;

(六)票价登记的国际标准和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的细节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香港公民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数据。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材料涉及国家间谍、商标注册和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公开发布。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虚假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代表记账公司处以4000元罚款;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注册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罚款。违法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文件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村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省的村民,可以按照主管机关的明确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为中小企业组织模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代理记账公司,并为其提供变更市场主体组织模式各方面的便利,如继续使用原名称章、保持工商登记代理记账公司的数据一致性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数据服务中心等。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在同时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票价的国际标准,按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件格式、营业执照正本和备案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9月5日颁布并经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个体工商户经济社会管理组织法》和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的明确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