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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代理记账」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3-11 09:43:32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和货车的税收征管,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来源和凭证的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明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发布如下: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换版及填写细节。

(1)将原“身份证号码/机构政府机关字符”栏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购买者的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在“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如果买方需要扣除增值税,必须填写此栏。其他条件可以空。

(2)将原“采购单位(人)”栏改为“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机构及政府机构字符”栏;“身份证号码/组织和政府机构字符”应包装并打印在“买方名称”上方。

(3)增加“完税票据号码”一栏;“完税凭证号”栏,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打印相同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在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系统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额或征收率”栏内填写“0”。系统会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或征收率”一栏中打印显示“*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面“不含税价格”栏与“总价及税务业务代理记账”栏填写的金额相等。

(5)根据投票日纳税人的需要,增加“唱片公司型号”的列长,压缩“货车类别”的列长,相应改变“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机构及政府机构字符”、“位移”的列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编号、标准和各栏级别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见附件)。

二.本新闻稿中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启用,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停用。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