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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会计代理记账」商标评审规则
更新时间:2021-03-11 09:43:50

《商标评审竞争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张茂副局长

2014年5月28日

(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第37号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法定商标评审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竞争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长沙市以下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审理: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会计代理记账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届长沙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被宣告注册商标违宪的案件;

(四)商标局对宣告商标违宪的决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拒绝长沙会计机构记账决定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要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要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质疑商标,要求违宪宣告的商标统称为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复审的商标。在本竞争规则中,上述商标统称为评估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娱乐活动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统计数据电报形式进行。

统计数据电报法并行操作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决定口述的案件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竞赛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或者统计数据电报形式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竞赛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决议制,由三名以上偶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决议组进行审理。

决议小组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法》第七条的明确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同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商标评审过程中,当事人无权非法处分自己的专利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基本权利。在不损害社会知情权和第三人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独或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解决。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查明情况或者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九条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同商标的当事人同时办理商标评审事项的,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确定代表人。

代表参与评估是对当选方的义务,但代表变更、放弃评估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评估请求的,须经当选方的账簿长沙会计代理人授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送达代表。

第十条外国或者外国中小企业兼营商标评审事务,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交通运输局的,可以交由非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政府机构兼营,也可以需要兼营;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交通运输局的,移交给非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全权证书变更、全权证书关系解除或者中间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及其中介机构可以申请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权利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非法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

(五)对长沙会计代理记账的请求、真实性、理由和基本权利进行具体审查;

(六)非法支付评估费用的。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复印件备案;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变更或者变更商标评审,但新闻稿尚未批准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根据商标局的决定申请复审的,还应当附上商标局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件和电话号码。复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应当在长沙市会计机构备案。交给商标代理政府机构进行商标评审的,还应当注明商标代理政府机构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和联系电话;

(二)评价商标及其申请号或可行性审查号、JA和商标新闻稿的发布号;

(三)具体审查请求和依据的真相、理由和基本权利。

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或者未按照实施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申请人依照实施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撤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表》。

第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实施法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以相同的真实性为由重新申请评审的;

(二)违反实施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以相同的真实性为由重新申请评审的;

(三)其他不符合受理前提的情形。

经非注册审查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被宣告违宪的,不受前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的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当事人参加鉴定娱乐活动时,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申请书、答辩书、动议书、质证意见和证据材料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应当与原件完全相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评估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复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将申请书归档,并尽快将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归档;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不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产生负面影响。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不服的,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出席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提案及其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不会对案件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非注册审查程序应当具备权利主体资格。

商标评审书、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明确规定的文件格式和要求填写和提供。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符合第二款明确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形的,应当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评论,不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复核或者答复申请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复书中开启公函,并在提交申请书或者答复后三个月内重复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未提交公开信的,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产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有其他强制执行行为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移交对方当事人并进行质证后,可以接受该证据。

< 长沙会计代理记账p>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证据材料归档并交付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归档的证据材料后30日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制作索引表,详细说明证据材料的可能性和需要证明的确定性,并在回执上签字。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根据索引表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经办人员应当在回执上签字,注明提交年份。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姓名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的商标在商标复审程序中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公开信的形式承担相关整体信誉,参与后续复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复审理由。

未申报且不影响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列为一方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实行长沙会计代理记账制度。但是,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人员可以单独判断长沙会计代理人的记账审核:

(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在先商标基本权利发生武装冲突的案件,在审查时基本权利的武装冲突已经消除;

(二)被请求撤销或者被宣告违宪的商标已经丧失专有权的;

(3)根据本次比赛规则第32条,明确长沙会计代理记账规则应查明;

(4)其他可以独立评价的案例。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法》第七条和《竞争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停止参与案件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申请或者欺诈申请的,不影响决定或者裁定的正确性。但是,如果评估人员显然需要避免这种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商标评审的案件,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原异议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在非注册审查程序中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宪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决议组进行审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在长沙进行会计核算前需要等待基本权利案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放弃该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终止,予以认定: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基本审查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估申请的;

(三)当事人单独或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查明;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决议组应当制作决议,并由决议组成员签字确认。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记录真实情况进行核实。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已经终止的案件非法作出决定和裁定。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和裁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审查请求、争议的真相、理由和证据;

(二)决定或者裁定的真相、理由和适用的基本权利;

(三)裁决或裁定的论证;

(四)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后续程序和期限;

(5)作出决定或裁决的年份。

决议和裁定应由决议小组成员签署,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盖章。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迟应当在第九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资料。

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核准可行性审查或者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后四个月内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起诉通知书的,该决定或者裁定应当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或者起诉通知书后四个月内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的,有关决定和裁定应当移送商标局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一审法院程序中,如果长沙会计代理人因商标评审决定或裁定中引用的商标已经丧失其原有的基本权利,导致决定、裁定确认和立法适用发生变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销原决定或裁定,并基于新的确定性作出新的商标评审决定或裁定。

商标评审决定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送更正申请表,要求其更正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决议组第一时间处理,作出驳回决定或者裁定。

在驳回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的复审请求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纳入驳回范围;可以接受当事人提交的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的证据。如果有对方当事人,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有法律责任证明长沙会计代理人记账清楚,证明其提出的评估请求是基于或者反驳对方的评估请求。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统计数据、被告人证言、专家意见、当事人的说明等。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真实主张的,由负有法律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有利的理由。

如果一方明确承认另一方说明的情况,另一方无需举证,除非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适当的证据。

当事人提交中介机构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的认可视为对当事人的认可。但是,特别授权的中介对事实的承认必然导致对对方审查请求的承认;当事人在场但不否认对其中间人的认可的,视为对当事人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实属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a)现状。

(2)自然规律和猜想;

(三)根据立法的明确规定或者已知的真实情况以及现实生活中理论上可以推断的其他真实情况;

(四)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法院;

(五)已被裁决政府机关出具的裁决确认;

(六)有效代理人的正式文件已经证明。

有相反证据的,排除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

第四十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副本,包括原件、原件和存档。难以提供复印件的,可以提供相应的信件、照片和摘录;提供有关机构保存的书证复制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本的,应当注明出处,经核对无误后,由机构盖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的,应当如实提供。提供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证据的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如果像它们这样的物种很少,可以提供一些。<长沙会计代理记账/p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有相应证据支持的书证、证物复印件、照片、视频有疑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适当,被异议方应提供或出示代理人的相关证据或信函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者在澳门、香港、台湾地区形成的。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应当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办理相应的代理认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中文资料的,应当附英文译本。未提交英文译本的,视为未提交中文证据。

如果另一方对翻译有具体意见,应提交该意见部分的英文译文。适当时,可提交双方认可的单位翻译摘录,或长沙会计机构为此目的使用或使用的记账部分。

如果两国当事人未能就翻译达成一致,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会计代理人的簿记职位进行专业翻译,以翻译摘录或使用过的或相关的部分。翻译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应被视为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第四十三条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和确定:

(a)证据是副本还是原件,信件和艺术品是否与副本或原件一致;

(二)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

(三)证据方式,是否符合立法的明确规定;

(4)证据的细节是否真实;

(五)被告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个人利益关系。

第四十四条审查人员应当从各种证据与案件的真实联系、各种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等方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有对方当事人的,不接受需要交换质证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性的依据:

(一)成年人写的与其年龄、智商不符的证言;

(二)与当事人有血缘、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良好关系的被告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但不参加强制执行的被告人的证言;

(四)无法识别视听资料是否被修改的;

(五)复印件或者原件难以核对的艺术品;

(六)一方或者其他人修改的,另一方不承认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

(一)书证复印件或者与书证复印件经核实无误的信件、照片、档案、摘录;

(二)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照片、录像等,用原始证据验证;

(三)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以权利方式取得的、不容置疑的视听资料,或者经视听资料核实无误的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提交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另一方没有充分证据反驳相反意见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该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有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反驳证据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两国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根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小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明力较小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难以判断而无法确定论点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法律责任分配原则作出判决。

第五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确认当事人在递交给中间人的申请书、答辩书、说明和代理人的文字中承认的有利于敌的真实、公认的证据,但当事人反悔并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标准确定若干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一)国家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权力制作的文件、公文优于其他书证的;

(二)代理人登记的鉴定结论、材料和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证言;

(3)复制品、原作优于复制品、艺术品;

(4)法定评估机构长沙会计代理记账的评估结论优于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递的证据;

(六)其他被告人的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血缘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被告人长沙提供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七)参加口头审理的被告人的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的被告人的证言;

(八)几个品种不同、细节完全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的证据。

第五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同时,应根据实施立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进行计算。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资料的年份,必要时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盖章日期为准;盖章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盖章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具体日期为准,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具体盖章日期的证据。中小邮局以外的中小汽车租赁企业提交的,以中小汽车租赁企业的收讫日期为准;收货、交货日期不具体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具体收货日期为准,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具体收货、交货日期的证据。以电报方式提交的统计数据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设备的年份为准。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发送文件时,应当使用电子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时,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JA以及申请人的姓名。提交文件的细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保存的记录为准;以电报方式提交的统计数据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和记录为准,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材料、文件和记录是正确的。

第五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必要提交、统计数据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统计资料以电报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移交给商标代理政府机构的,交付给商标代理政府机构的文件视为交付给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交付各种文件的年份,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盖章日期为准;盖章日期不清或者没有盖章的,视为在发文当月的第九日终了时送达当事人,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具体的签收日期;如有必要,以提交日期为准。以统计数据电报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后第九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难以送达的文件,可以通过新闻稿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新闻稿发布后30日内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给当事人的文件以公告方式退回、送达的,后续文件以公告方式送达长沙会计代理人,但公告送达后当事人明确告知邮寄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外国或者外国中小企业的,商标评审申请表中指定的外国收件人应当负责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接收相关的立法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立法文件送达外国收件人,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

依照前款明确规定难以确定外国收件人的,商标局收费程序中的商标代理政府机构或者申请兼营商标相关事宜的最终机构,应当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承担签署和传递相关立法文件的责任;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立法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在有关立法文件送达前已经解除与外国当事人的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在收到文件后十日内将有关立法文件退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巴塞罗那国际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文件的,应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送达视为国际局发表文章后第九天。

以上方式难以送达的,送达公告。

第五十六条从事商标评审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法从事商标评审工作、收受当事人财物、不漠视个人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于2014年5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于2014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下同)的案件。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裁定,现于2014年5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提出异议并复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修改后的商标法适用于其他程序中的疑难问题和单项问题。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双方现于2014年5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对于2014年5月1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修改后的商标法适用于相关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修改前的商标法适用于单个疑难问题。

当事人于2014年5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案件期限。

第五十八条商标评审的正式文件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竞赛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竞赛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