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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避税方案」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明晰了哪些政策
更新时间:2021-03-22 17:03:17

新田

41新的申报表和填表说明,新表的整体感觉为税务机关加强财务提供了有力的数据。在阅读步骤中,发现字段中一些名词的基本概念比较模糊,需要对比填表时的解释才能知道精准避税方案的含义。这些内容需要大家注意,就不详细描述了。但根据以往的专业知识,在我局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实践中执行的许多有争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会通过申报表的规则进行细化,从而减少税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争议。在此,我想从这个角度,写下我局最近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避税方案申报表中,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企业所得税

,也是学习新申报表的一点心得。

虽然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中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是允许按毛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净利润扣除的项目。但修订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是完全一致的,即纳税申报表按会计所得进行调整和减少,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是基于这一目标,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企业总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国际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排除了作为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总生产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国际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也将作为销售处理)。这样,第13次会议后主表(A100000)的位数尽可能与会计的位数完全一致,便于中期税务机关借助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和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数据来检查这种可能性,从而减少因避免差异而可能导致的异常。所以这次调整体现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即申报表对于单据来说不是很简单,可能为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提供数据。基于这一目标,申报表的设计应考虑为中期税务机关进行可能性检查提供更高效、更清晰的数据。视同销售和视同销售生产成本的报告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避税方案调整表》(A105010)进行调整,并最终反映在《纳税调整表》(A105000)中。

虽然我们改变了销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竞争规则,但销售申报业务的竞争规则设计仍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某企业用从美国进口的产品进行商业和政治宣传。产品生产成本100,消费市场价格150。企业的会计处理是:

借:业务推广费125.5

信用:库存100

避税方案 避税方案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25.5

对于此项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的明确规定,应作为销售处理。因此,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纳税调整表》(A105010)第3行“销售为销售”中的150,第13行“销售为销售的生产成本”中的100。但是,既然你被认为已经卖了,那么我这个时候可以从我的税中扣除的业务推广费在会计上还是125.5,而是175.5。但是我很难在薪酬业务推广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中填写这个数字。因为表中的声明明确规定新行只能填税金,计入会计核算前夕家庭的奖励和业务推广费。这个问题存在于作为捐赠、奖励职工和社会福利的销售中。我们认为,申报单不能否认政策的正确实施。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根据125.5计算的净利润中可扣除的金额与根据申报表计算的净利润中可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利息,应在《纳税调整项目避税方案明细表》(A105000)第42行的其他项目中报告,并说明解决办法。

在修订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我们已经在主表第1行中明确了报酬、业务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为销售(开业)收入。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将视同销售从收入明细表中排除,即主表第一行(A100000)不包括视同销售。问题是视同销售能否再次作为他们的抵扣依据。通过研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第2栏所列的业务招待费税额,以及《薪酬与报酬业务促进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中本年计算的业务促进费扣除的销售(开业)收入填列说明,均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书写。特别是《薪酬与补偿业务促进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填表说明中说“扣除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计算的薪酬与补偿业务促进费金额前夕的销售(开业)收入”,表内表间关系中银行与主表第1行(A100000)关系非常密切。因此,虽然主表第一行不包括视同销售额,但企业计算报酬、业务推广费和业务招待费所依据的收入仍计入视同销售额。

关于企业是否应该像出售非货币资本进行内部融资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仍存在争议。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立法第2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出售个人财产融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非货币资本企业的内部融资仍需视为出售,因为我们认为这是企业的一种非货币资本交换行为,应按第二十五条处理。但我们可以看到《考虑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是为起步而设计的,即第8行用于填写内资项目的视同销售额,第18行用于填写内资项目的生产成本。因此,新申报表进一步明确了非货币资金企业的内部融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的设计是有合法性问题的。因为申报表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用于详细实现或立法现有的竞争规则,所以您不能通过申报表创建新的立法竞争规则。如果你认为企业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内部融资进行非货币资金交换(不管是否合适),那么在申报表的设计中,在“非货币资金交换作为销售”的第二行,加上“其用于内部融资项目作为销售”作为其附属银行,基本上是过得去的。但如果把“用于内部融资的项目视同销售”和“非货币资本交换视同销售”并列,你就会承认我们企业用非货币资本进行的内部融资不是非货币资本交换。由于不是非货币性的资本交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出售个人财产进行内部融资,所以你在这里突然加到了你的申报表上,难道你不创造一个新的税收竞争规则,违反了上位法。所以这里的申报表设计大多是有缺陷的。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避税方案所得税按预定毛利率核定时,具体企业增值税及其附加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农用地税率是否可以抵扣,各地税务机关意见不一。有的税务机关给扣除,有的不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对此问题给出了具体解答。在本表第22-25行的计算中,申报表和填表说明是具体的,可以扣除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发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和农用土地税率,不计入会计当期每户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避税方案2009年第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完工前的预购收入,也可以作为报酬、业务推广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于设计思路基本上是以会计为基础,把房地产企业预购收入的会计作为预收账款,所以新的申报表不会把他放在主表的第一行(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而是需要计算《销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税务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1行的税务调整金额,填写《税务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行。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报酬、业务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时,应单独增加这部分收入。不过中期地产完成的产品收益已经确认。如果这笔收入是从滞纳金中结转过来的,那么这笔收入就不能再作为计算三费的依据。这些需要人工判断填写,字段不受设计避税方案的竞争规则强制执行。

根据新的申报表,房地产企业只有在产品完工,销售金额在会计确认时,才会确认营业收入和生产成本。因此,《被认为是销售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特定业务税务调整表》(A105010)仅将当期完成的产品确认收入,以及之前具体发生的增值税、附加费和农用土地税率,转回按照预定毛利率确认的相同“三好金额”。因此,产成品收入经会计确认后,主表(A100000)中的营业收入、开始生产成本、增值税及附加费应长期填列。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从按照会计审慎性标准计提的耕地税率中扣除增值税和附加费,因为耕地税率没有结算和避税方案。但根据申报说明,主表第三行(A100000)要求按照会计科目申报纳税。此时需要提高《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其他”中这部分农用地的税率。

但是,这里有一个难题,就是房地产产成品收入确认的国际准则和会计准则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企业已经满足国税发〔2009〕31号文明确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即需要确认避税方案职工的产品收入,但会计不满足收入未确认的要求,那么如何填写是一个随机问题,这里的区别就更简单了。

至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额外的财政研发经费,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没有说明,但也表示在额外的领域要扣除财政补贴。然而,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纳税是为了获得财政资金。如果申请作为非应税收入,则该收入发生的研发支出既不能抵扣,也不能抵扣。如果企业不作为非应税收入纳税,需要作为非营业收入纳税,那么这部分研发支出可以抵扣或抵扣。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财务资金即使不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使用,也已经纳税。但这部分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只能据实扣除,不能抵扣。在“研发费用抵扣明细表”(A107014)第11栏中,“减:以避税方案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的财政资金部分”和第12行“可加可减的研发费用总额”,等于10-11。因此,这里只扣除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支出的那部分财政资金。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不作为非应税收入申请,而是作为应税收入纳税。这部分收入用于研发费用,可以抵扣,也可以抵扣。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大量的工程项目式折扣。企业免税工程项目略有得可以免税。但如果免税工程项目有亏蚀,能否用应税工程项目所得去弥补呢?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明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 避税方案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工程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工程项目亏蚀;当期形成亏蚀的减征、免征所得额工程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之后纳税本年度应税工程项目所得抵补……但是,如何计算出免税工程项目的亏蚀,申报表如何实现,这个在原本的申报表中都是不具体的,具体执行中存在争论。今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折扣明细表》(A107020)中具体纳税必需将免税工程项目的收入、生产成本、相关税款、应分担的其间开销和纳税调整额分开列出来,分开计算第6列工程项目所得额。但是,哪些是免税工程项目需要分担的其间开销,是所有的都要分担,还是部份分担。另外,如果分担了酬劳、的业务宣传费和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这部分免税工程项目分担的开销,需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收入计算扣除额度吗,否则为什么加上一列“纳税调整额”,但这样是否过于简单。更加关键性的是,该表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说明中 避税方案写了: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