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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培训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场所要求
1、校舍要求: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安全卫生标准且独立使用的校舍。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2、设施设备: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外语培训必须有南沙区室一间,配备20个以上南沙区设备;电脑培训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3、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
举办者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设立材料→区民办教育管理科受理→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后,举办者要重新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正式设立的决定。→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区教育局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