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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并已签订借款合同。如果股东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未能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被视为分红和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经常项目将应由纳税人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所得所有人有权随时支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从利息、股息和红利中收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不予偿还, 且不会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按利息计收。
向公司借款的股东可以做以下会计处理:
1.借钱时:
借款:其他应收款。
贷款:银行存款。
2.应计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信用:财务费用。
3.支付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4.本金偿还:
借: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