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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一次收取租金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1-10-11 11:28:53

企业租用厂房时,一次性收取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租金,2020年12月收钱,但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如何确认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预缴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缴款项之日起发生。


因此,企业一次收取的租金收入虽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已经发生纳税义务,需要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跨年期且租金一次性预付的,出租人可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在租赁期内分阶段将上述确认收入统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涉及除夕并一次性收取,因此企业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或一次性均匀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