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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变生活,创新驱动发展。”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和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步伐。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题]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居民企业,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
2.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应当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
7.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10.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税收抵免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发火〔2021〕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21〕19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职工教育经费按8%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题]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享受条件]
员工教育支出发生。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1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已延长至10年。
[享受主题]
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资格企业)在取得资格前5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允许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发火〔2021〕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中小科技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小科技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郭克法证〔2021〕115号)的规定,取得中小科技企业注册号的企业。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21〕76号)。
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题]
公认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国(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R&D能力,服务贸易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执行。
3.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4.在《确认技术先进服务业务范围(试行)》中从事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在《技术先进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贸易)》中从事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得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全国推广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7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全国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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