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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税,抵税,出口退税后的生产企业是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商品的,所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各地的做法各有不相同,一些当地企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地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财政资金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深圳注册公司 无注册地址,以下简称财税[2008] 151号)第1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归还外,应当计入企业的总收入。本条所用的“财政资金”是指政府的财政补助,补贴,和其他有的贷款贴息,以及其他类型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直接扣除增值税和各种退税权利。但不包括企业出口退税款。据此,增值税出口退税不是财政资金。
那么,增值税出口退税属于哪种资金?财政部会计部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2018)第17章政府补贴概述中第一节中解释:“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贴。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
率,即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还退回出口货物前一环节的进项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进项税额是可抵扣项目,反映在企业预付款的性质上。增值税出口退税基本上是政府和企业提供的资金,而不是政府补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政府在退还企业预先出口货物时征收的进项税。它不是企业获得的额外收入,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入。因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