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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需要在哪里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需要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收购了个人的股权,是否需要帮个人代扣代缴个税?钱还没有全额转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企业是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且企业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所以,即使款项未全额付清也需要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上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送股的部分可以扣除吗?
答:按历史成本原则,不得扣除。
就深圳来说,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先做纳税申报,再办理工商变更,股权转让纳税前置申报。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中一些涉税问题的相关解答,了解更多税务相关问题欢迎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