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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合伙企业
进行
变更
时,需要有相关人员作出
变更
的决定,那么合伙企业变更需要哪些条件与资料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伙企业变更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变更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六、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七、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八、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
身
份证
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变更的相关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百科小编或来电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