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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摊销未取得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21-10-09 14:30:55

本年末企业购买商标权,价款已支付,无形资产已确认当期,将于当月摊销。但如果今年还没有取得该项业务的发票,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等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应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证明。


因此,如果企业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末结算期末(即明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则该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届时将需要加税;但如果在此时间之前取得税前扣除证明,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