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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支付服务费共计300万元,但当时仅取得150万张发票,剩余150万张发票将于2021年收回。请问2020年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项服务费允许扣除的金额是300万元还是150万元?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可以理解,企业实际支付的300万元服务费是与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十三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但不得取得发票。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当年汇算清缴期末前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20年最终结算期结束前取得剩余的150万张发票,则允许在计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税前300万;否则,上述费用只能按150万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