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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那些注册立体商标的相关知识
更新时间:2021-10-26 10:26:06

因为汉字太多,再加上文字的排列组合除以生产商品的人口基数,导致现在可以使用的商标远远没有深圳注册公司的代理费。几个月前的迪奥真我香水瓶事件,将立体商标推到了风口浪尖: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最后,我们取得了初步成果。今天,千百顺边肖将普及一些注册立体商标的知识。

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立体标志往往是商品的装饰、外观和包装,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的零件。因此,在判断立体标志时,主要考虑的是相关公众是否会将立体标志认定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不是将其认定为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功能性、装饰性部分。换句话说,立体商标能否通过实体审查核准注册,主要取决于立体商标能否被消费者认定为商标,而不是商品的包装、外观或装潢。

在立体商标“迪奥真香水瓶”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通过使用判断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进行了指导,强调要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的特点、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

因此,在判断立体商标是否显著时,不仅要考虑商标本身是否显著,还要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和消费者的认知。立体商标“迪奥真香水瓶”的注册是否应当核准,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被普通消费者认定为商标,而不是容器或包装本身,是否与商标申请人有一一对应关系。

但在著名雀巢公司申请“雀巢”方瓶立体商标一案中,望牛墩镇法院、广东法院、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高级法院均判决雀巢败诉。各法院的主要理由是其“方瓶”立体商标没有足够强的“内在意义”,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方瓶”通过使用获得了“意义”。千顺边肖认为方瓶本身最初是雀巢设计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值得注意的。但在实际市场中,由于存在大量形状相似的容器,相关公众认可方瓶为商品容器,商标标识与雀巢并未形成一一对应。

类似的案例还有爱马仕商标案第798099号“三维图形”。法院认为,由于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包包,如背包、旅行包、手提包等,结合相关公众对此类商品的普遍认识,商标申请中所包含的经过一定变形的皮包口盖、皮带、金属部件等都是包包商品中广泛使用的设计元素,将这些设计元素组合在一起的设计方法并没有使其与明显不同。从三维标志本身来看,申请的商标并不具有内在的显著性。关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是否显著的问题,法院认为爱马仕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显著。

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

由于立体商标的特殊性,在核准注册后是否具有与普通平面商标相同的保护?

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特别规定。关于立体商标相似性的判断规则,目前只有商标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了立体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和相似性的审查原则。

"1.两个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如果两个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个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成。如果两个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就会被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两个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商标和没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商标组成。两个商标的其他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其他标志明显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解。".

因此,即使被批准为三维商标,也并不意味着相关三维标志会有显著特征。虽然三维标志没有显著特征,但其他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也可以注册为三维商标。

因此,在判断立体商标的相似性时,要进行整体对比,重点看立体标志本身是否显著或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著名的开平市味仕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侵权上诉案中,法院认为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较低,使消费者在购买该品牌时并未将立体商标本身认定为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但是,这个确认不侵权的案例是一个特例。常见的立体商标权保护案件由法院通过对主要部分的整体比对和比对,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等方式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在梦蓝立体商标维权案中,法院认为,将被控侵犯“传世蓝色经典”和“蓝色经典Q5”的白酒与“梦蓝M6”和“天蓝”立体商标进行对比,虽然瓶内文字有一定差异,但瓶内文字的颜色、形状和位置非常相似。消费者容易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洋河酒厂生产的“梦之蓝”或“天蓝”系列产品或与洋河酒厂存在一定关系,应认定为侵犯涉案“梦之蓝M6”和“天蓝”立体商标专用权。

可见,三维商标核准注册后,保护范围不会因为其特殊性而减少。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与平面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由于立体商标的特殊性,在判断和比较立体商标时,要综合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用途、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审查立体商标时,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仅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还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消费者认知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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