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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应确认收入
更新时间:2021-10-27 09:51:45

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关联企业经常无偿借入资金。贷款人不收取利息,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对借入的资金确认利息收入?如果不确认收入,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同一地区,均为某集团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2021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由于两家公司同属集团,互不支付利息,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损失200万元和80万元。

根据税务机关规定,乙公司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7%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入收入,税前扣除。企业认为甲、乙公司均无偿借用资金,不产生利息,不缴纳增值税;至于企业所得税,双方实际税负是一样的,不会导致整体税收减少,所以不需要计算利息,调整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安排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下列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 2021年)明确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减少国家整体税收,原则上不进行交易。

甲公司和乙公司未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两家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家公司都在亏损,表面上不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关联企业,其相互借款资金也属于关联交易。无论企业是否无偿借款,都要计算利息收入和支出。甲公司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乙公司将贷款利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2000×7%)。利息确认后,甲公司亏损340万元(200+140);b公司利润60万元(140-80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利息后,A公司仍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盈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在广州市外商投资公司登记过程中,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以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意味着5年内未弥补的,不能再用企业税前利润弥补。如果A公司未来五年一直亏损或者未来五年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支付的利息不会完全扣除,也会影响整体税收。

一般来说,双方关联方都是内资企业。如果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务处理完全相同,则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的避税空。如果一方正常纳税,不适用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另一方享受税收优惠,利润相互转移会有避税空。因此,企业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认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转让定价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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